“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民法典”

昨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。审议中,网约车平台责任等成为审议热点。

12月26日,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,部分委员建议,“网约车平台责任”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。

委员周光权提出,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,草案采用了传统立法思路,“但现在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已变复杂,比如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出现,所以现在的立法和未来的修改怎么衔接,需要仔细研究。另外,未来是不是还有一些情况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照顾不到的,或者是本法不能规定的,比如说无人驾驶,西方研究得很多,现在讲人工智能要大量发展,但是自动驾驶汽车不在法中体现,这部法就和智慧社会,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太符合。所以,建议在这个地方留有余地”。

委员王砚蒙也建议,应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,“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研究,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违法责任的追究。如果违法成本不高,就有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够。如果网约车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,网约车平台属于责任主体。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,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务,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,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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