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大数据越近 离冤假错案越远

  7月10日,全国政法系统负责人齐聚贵州,开了一场高规格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,“大数据”、“人工智能”是此次推进会的重要主题。会议认为,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可以防止因证据收集、审查不全面不规范而导致的冤假错案。大数据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?又是否会导致检察官被“架空”?在运用过程中又是否存在什么样的困境?近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远赴贵州进行采访。

  案件证据缺失?计算机控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

  提到冤假错案,不少人对聂树斌案仍记忆犹新。

  在去年12月,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、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,宣告撤销原审判决,改判聂树斌无罪。判决的主要理由中,有这样一句话:“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,没有达到证据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,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、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。”

  “证据本身要过硬”,是贵州公检法的一致共识。据了解,贵州在全国率先尝试制定了公检法三家办案的“证据标准指引”,运用大数据将要素化、结构化的证据标准嵌入到办案系统中,让公检法三家重视证据的统一使用,防范冤假错案。

  “系统指引司法机关如何正确地搜集证据、采信证据和固定证据,给司法人员带来了思想观念方面的转变和统一,从而更好地开展司法工作。”贵阳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丁泽军说。

  2016年4月,贵州省检察院、省高院和省公安厅印发《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》,针对贵州常见、高发的5类犯罪中,常遇到的证据材料问题进行专门梳理,对50大类100小类的证据提出231项基本证据要求。此后,检察机关还梳理了《刑事案件基本证据审查指引》,对其中25类证据明确了214个审查点,把证据审查指引嵌入办案辅助系统。

  据了解,目前贵州检察机关已经完成故意伤害、盗窃、抢劫、故意杀人等四类案件,212个案件要素和268种证据材料的梳理工作,并运用到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中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关键要素或证据缺失的案件,由计算机控制不能进入下一个办案环节,解决“起点错、跟着错、错到底”的难题。

  未排除合理怀疑?系统会向检察官发出预警

  “证据本身不过关”是以往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。

  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中曾提出,以往的冤假错案往往基于证据规则不统一,证据审查不全面,证据取证不规范等原因,造成一些案子开头错、一路错、错到底。而贵州的大数据司法试点,则能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7条规定:“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,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。”

  在冯涛看来,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核心就是落实好证据裁判规则,要通过统一证据要求,即证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才能过关,来提升证据质量。

  大数据系统,则会把辩方提出的合理怀疑一一记录下来,并提示侦查人员必须排除合理怀疑。

  在大数据系统中,检察官办案的过程全程数据留痕。“如果检察官没有排除合理怀疑,系统会预警,检察官的每一步都需要极其慎重。”冯涛说,风险点高的地方可能需要案件退查来补全补强证据,法律适用问题等则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。

  证据存在瑕疵?贵州全省检察院上线新系统

  贵州检察院还积极探索大数据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应用。今年3月,贵州省还上线了“证据程序性审查预警模块”。

  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张伟告诉北青报记者,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曾经通过系统筛查发现,在一些案件中的辨认笔录或搜查笔录中,其中一个见证人曾在不同的案件中多次出现,“我们就会起疑,他有没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?”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,在搜查的时候,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。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  “根据法律规定,侦查部门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,见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没有牵连的人。”张伟说。

  当出现上述预警后,检察官会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核查,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,认为是非法或瑕疵证据则需要排除。

  北青报记者获悉,目前该系统在全省检察院范围内均可使用,具有辅助功能,是否使用由案件承办人结合案情自行决定。

  此外,大数据技术也促进了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。据了解,目前系统需要从法律文书中抓取数据,这倒逼贵州省各个检察院相关文书书写也更加规范。

  纵深

  “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挑战”

  7月11日,大检察官研讨班在贵阳开班,研讨班再次提到要“深入研究运用大数据”,“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,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”。

  2017年也是贵州全省检察机关“大数据应用推进年”,如何理解大数据至关重要。“信息化和大数据,前者是把原来的业务由线下搬到线上,关注点在于业务流程的网上实现,但是大数据关注的是数据本身,通过数据碰撞和分析,改造和优化原来的业务,创造出新的业务,这才是大数据。”贵州省检察院检察信息中心主任冯涛说。

  “大数据不是数据大,数据必须要有用。”冯涛说,大数据首先需要数据类型多、体量大,其次需要计算机能识别和处理这些数据,再次还要看能否发现和找到分析处理这些数据的价值。

  为什么贵州省检察院的大数据能被作为典型?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的疑问,冯涛说:“天时地利人和。”

  他说,信息化、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,党中央、高检院高度重视,这是天时,贵州省是司改试点省,也是大数据试验区,发展大数据战略,这是地利,贵州省检察院党组重视,技术部门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齐心合力、深度融合,这是人和。但即便在大数据及其发达的贵州,司法机关运用大数据也并非一帆风顺。

  “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挑战。”冯涛说,原来检察官已经习惯自己原有办案模式,现在要求用大数据系统,会改变其原有模式,导致不习惯,同时客观上系统在使用初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。

  “大家会适应吗?”面对北青报记者的提问,冯涛说:“只要方向没错,就慢慢适应吧。”“现在是一个过渡的时代。”“肯定的,没法避免。换句话说,现在是一个改革的时代。”

  关注

  检察官被架空了吗?

  最大限度避开人情干扰

  2016年2月,贵州获批建设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,2016年9月,集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、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等系统于一体的“贵州检察大数据应用中心”建成投入使用。

  通过大数据的应用,贵州省将三级检察院历史案件数据进行采集,形成“案件大数据”,通过大量同类案件数据的分析,梳理出影响案件质量的要素,建立起案件犯罪事实情节、证据材料与对应法律法规的关系网络,解决类案不同办、类案不同诉的问题。

  换句话说,大数据让法律条文与实际结合,并通过以往的大量案件数据,来为检察官办案决策提供智力支持。

  比如“十八岁以下”的法律条文下,大数据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——16岁至18岁、14岁至16岁、14岁以下。

  再比如判断某行为是否构罪,大数据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,细分为“犯罪主体一般为哪几种情形”、“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能构成该罪”、“证据材料应具备什么样的证据要求”等。

  上述做法,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的一个观点,即“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,最大限度减少误差和人情关系的干扰,促进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,统一司法尺度,保障司法公正”。

  “我们反对机器代替人”

  在不少人看来,大数据的应用,在一定程度上也压缩了检察官的主观判断、自由裁量的空间,这是否会导致检察官被“架空”?

  在丁泽军看来,系统运行过程中,主要解决还是证据有无的问题,通过系统指引司法人员怎么办案,“司法是有灵性和有人性的,需要检察官严格按照国家的证据和裁判原则,对证据审查判断,最后形成员额检察官对某个案件的法律意见。”

  此外,传统的工作模式中,检察官需要耗费多半的精力在录入、粘贴等“体力活”上,大数据也让司法人员从大量的“体力活”中解脱出来,集中精力审查案件的定性、证据的采信、法律的适用等问题。

 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信息中心主任冯涛也认为,“大数据只是给出参考,最后做决定的仍然是检察官。我们反对机器代替人。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文,也不是用过去办理的案件数据就能够完整诠释的。”

  大数据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测和预判,但是司法办案追求的是对个案的精准,除了法律效果外,还有社会效果,还有对其他人的教育引导作用。“这就是法官、检察官永远会存在的理由。”换句话说,数据只能告诉检察官过去案件办理上存在多少种情况,但是当时所处的情况、人的思想、舆论、接受度等与现在并不完全相同。另外,法律本身也在修订完善。“这和下围棋不一样,阿尔法狗可以下围棋,是因为围棋规则几百年都没有变过。但是办案不一样,特别是大陆法系,几乎没有人会用100年前的案件来指导现在的案件。”

  值得一提的是,大数据是否能告诉办案人某个案件中可能潜在的风险点,也取决于学习样本数据的数量和质量。冯涛告诉北青报记者,每个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,也可以按照大数据的模式,把案子的要点一一记录下来,检察官办案的过程本身也是在生产数据的过程。(记者 孟亚旭)

关键词: 数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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